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05民初60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镜铁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海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芳,甘肃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巴黎花苑2幢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启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泽阳,女,1994年1月1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巴黎花苑2幢6层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慧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泽阳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启贵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3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不能依约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从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预付款之日止,每日按合同总金额0.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底,原告中标承接了甘肃省嘉峪关市西沟矿采场及山北公路隐患治理工程。其中有6KV输电线路防雷接地工程需要有专业的、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施工。原告就找到被告,跟被告接洽工程施工问题。接洽过程中,被告派人实地勘察了工程情况,后于2019年7月6日拟定了防雷工程合同并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结算方式,即在合同签订后由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款3万元。被告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组织备料,所有材料到达安装场地,工程安装之前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6万元为工程进度款……,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与其未完成工程,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方需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3万元,但被告只派部分施工人员到现场协调部分施工事宜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备料,更未将材料送至安装场地就又要求原告支付20万元的工程款,原告拒绝后被告就撤离了施工人员。原告得知后找被告协商施工事宜。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在继续施工并拒绝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反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严重弯曲了事实。首先,在合同签订之前,反诉人应我方要求就实地勘察过现场,并依此作为依据签订了合同,并出具了设计方案。其次,按照合同约定,反诉人应在收到我方预付款30日内交工验收,但是反诉人指导我方多次催促才在2019年8月初派技术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在这之前及以后,我方均未听到或看到反诉人有材料及设备要进场。反诉人人员到来后称自己的设备暂时无法到位,需要协调使用矿上的设备,我方为了能早点完工,积极协调,让反诉人用矿上的设备,但我方协调好后,设备已经开始工作时,反诉人又以要求我方提前付款为由拖延直至违约。至于封路问题,签订合同支出,参与施工的各单位都在组织人员设备上,不存在封路一说,准备工作完毕后,施工场地是采取封10天开4天的方式允许机械设备进出,人员是每天通过卷扬机出入,不受限制。综上,反诉人的陈述都是为了掩盖自己签订后发现施工难度大,成本增加,无利可图,掩盖自己惧怕承担风险单方违约的事实。请求法庭查清事实,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因其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83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等义务。双方签订的《防雷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应提供施工所需场地。2019年7月6日,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了嘉峪关西沟矿6KV输电线路防雷接地工程,随即展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不仅现场勘查,而且设计图纸,购买材料,并运输相关施工设备进驻施工地点,组织相关施工人员抵达现场展开作业。但对方却拒绝履行施工协助义务。正如被告在原起诉原告的诉讼文书中写的,其还中标承接了嘉峪关西沟矿采场及北山公路隐患治理工程,事实上北山公路是原告上山开展防雷接地工程施工所必经之路,但被告却在进行北山公路隐患施工过程中,封锁进山通道,一个月仅留给防雷接地工程施工人员四天通行时间,山上也没有给我方施工人员提供任何住宿设施,封路期间更导致我方施工所需后续材料无法按时运达。因此,造成原告无法正常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被告。2.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的,承包人可以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等损失。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挤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原告为实施防雷接地工程,前期投入共计58361元,其中图纸设计费用6000元,现场勘查费用15831元,施工期间人工费36500元。3万元预付款不足弥补工程开支,已经直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8361元。综上,原告对防雷接地施工项目的停滞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被告的行为却因违反诚实原则以及双方签署的《防雷施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现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诉,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主张,原告诉我公司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双方签订工程合同随后展开工作,经过现场勘查,设计图纸,购买材料,运输设备进入场地,组织人员到场开始培训,但是原告却拒绝履行施工义务,北山公路是我方上山施工必经之路,但是原告却将该路封闭,仅仅留四天通行,也没有在工地给工人准备食宿,导致我方无法正常施工,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原告违约造成的。工程项目运输款已经作为运输费用完全支出,原告要求返还不符合事实。我方在前期施工中也发生很多费用,在合同履行中没有任何过错,故原告主张的各项都没有证据佐证,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6日,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防雷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国家标准设计和施工,项目名称西沟矿采场及山北公路隐患治理工程,工程内容嘉峪关西沟矿6KV输电线路防雷接地工程,工程地址甘肃嘉峪关,承包范围承包方承担防雷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并提供防雷安装中所需的全部防雷器件及有关辅助材料;自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30天后通知甲方验收;合同预算总价款30万元,该合同预算总价款为含税价,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费用包含主材、安装费用、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资料费等;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3万元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组织备料,所有材料到达安装场地,工程安装之前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6万元为工程进度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组织安装人员开始安装,待相关设备安装完毕,甲方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12万元为工程进度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安排检测人员进场检测,待检测结束,乙方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甲方于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工程尾款,即75000元,其余5%留做质保金,即15000元,如质保期内工程质量没有问题,该质保金于2020年12月30日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办理;甲方提供质量、安全、工期要求,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和施工场地;乙方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与其未完成工程,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方须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在友好协商无果情况下,需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并约定其他内容。2019年7月9日,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
针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均表示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火车票、加油票、住宿费发票、施工日志等用以说明投入人力、物力,并说明前期进行了勘查,因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前告知路况及提供施工现场等导致无法正常施工,但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图纸设计费6000元,并支付了差旅费、人工费等共计58361元,核减已经支付的3万元后,现主张28361元。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另陈述已经打孔30多个,且能正常使用,双方未对该打孔进行交接,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否认表示只是指定了地点,未实际打孔,且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入场,也未按约定备料并将材料送至场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各执己见,对返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企业信息、防雷工程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录音、邮箱截图、设计方案打印件、发票、火车票、加油票、施工日志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雷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支付3万元后,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通知验收,虽其表示已经实际打孔30多个,但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否认,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施工内容及施工效果,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此主张返还3万元预付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均有约定,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举证依约进行施工,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佐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协助义务,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对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其提供的车票等证据仅能证明进入施工现场,住宿费等发票购买方为陕西伟信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无法证明与本案之间的关联,主张的人工费用无任何凭据。同时,在合同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及工程预算总价款构成的情况下,上述费用为合同签订履行必然产生的费用,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及施工成果,现主张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事实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敬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