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蕙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湘1002执保8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担保人潘桂萍、杨蕙光的财产。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对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潘桂萍、杨蕙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