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002民初4388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968号大华天都1栋1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立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954.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5日,被告将其公司承接的一项机房安装项目的劳务施工交给原告负责。2018年6月1日,原告在施工时不慎受伤切断手指,受伤后被送往郴州中铁五局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左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伤:(1)、神经血管肌腱断裂。(2)、关节囊侧副韧带损伤。手指再植手术后,左拇指僵直于伸直位。原告所受损伤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三期评定为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954.97元。此次事故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均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立誉公司的答辩要点:一、被答辩人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1、本案中《宜章县土地确权系统机房建设施工协议》是答辩人与郴州明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签订的,被答辩人***作为该公司监事代理公司在协议上签字。事后,答辩人向明德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明德公司开具了领款凭单,凭单上有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而被答辩人作为明德公司的监事,他们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答辩人在工作中受伤,应由明德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2、据答辩人了解明德公司在宜章有多个施工项目,就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说明其是在涉案协议中的工地上受伤,故,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起诉中的事实部分不予认可。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受伤是其自己过错造成,其本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答辩人损害赔偿计算表中部分项目计算标准错误,应予核减。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一、***系明德公司监事,该公司经营范围: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及技术开发、服务;防雷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等。2015年5月25日,立誉公司与***签订了《宜章县土地确权系统机房建设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一、概况。1、工程实施内容:钢制防盗门的拆除及安装,窗户的拆除、封堵,机房墙面彩钢板的安装,插座照明的线路及设备安装,强弱电桥架安装,防雷接地的安装焊接,空调及其他线路入线打孔,机房静电地板的安装,机房吊顶扣板安装,机房主供电线布线,UPS、精密空调、机柜承重支架焊接,UPS、机柜、监控设备的搬运及安装调试,机房配电箱的安装及调试,配合完成本机房的其他项目施工,网络机柜的配线架安装,电脑及打印机设备的安装,配合工程的验收。2、施工地点:宜章。3、施工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三、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约定: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及办公人员的安全,防止企业仓库内设备的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乙方在施工中应按服从施工现场安全人员的安排,乙方的人身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讲究文明施工,讲究卫生,不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在施工现场不准拍照、不准抽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注意协调与施工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关系,如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负。四、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付款方式列下表: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施工款给乙方。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亲笔签字的字据或收据……。该合同加盖了立誉公司的印章,***在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本工程于2018年5月***日开工,同年6月1日,***在施工时不慎切断左手拇指,当即被送往郴州中铁五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伤:(1)、神经血管肌腱断裂;(2)、关节囊侧副韧带损伤。于2018年6月13日出院,住院治疗12天,用去医疗费21577.55元。2018年8月24日,经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委托,***的伤情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评定为玖级伤残。
二、明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18年6月3日、6月11日到立誉公司领取涉案施工款15000元,并在领款凭单上加盖了明德公司的印章。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从查明的事实看,立誉公司发包给明德公司的施工项目在明德公司经营范围内。立誉公司与明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宜章县土地确权系统机房建设施工协议》,虽未加盖明德公司印章,但之后从明德公司领取立誉公司的工程款可认定,立誉公司与明德公司存在着事实的合同关系。而***系明德公司的监事,其在明德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接受劳务一方即明德公司主张赔偿。****要求立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