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慕梵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财保17号
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下大垅3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刘学。
被申请人:兰州慕梵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287号兰天广场写字楼一、二层,六至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万林。
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慕梵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138.6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2080104602022000008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慕梵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138.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68元,由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笑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