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877号
申请人:广州市艺志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徐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侯桥亮,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广州市艺志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桥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艺志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桥亮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州市艺志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艺志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桥亮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