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陈业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欣,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福兵。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广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环保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民保险广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穿管漏油无法排除管壁结焦、残炭超标、酸性变强、闪电变低等原因,但对该事实认定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锦兴公司对涉案事故不存在主要过错,二审判决对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方宏福环保公司判决承担10%的责任,要求间接责任方锦兴公司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本末倒置。(二)二审判决查明了本案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实为宏福环保公司安装错误和锦兴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相结合导致火灾事故产生。二者分别实施、分别存在,双方并无意思联络,从法律适用上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本案应当根据锦兴公司和宏福环保公司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来判断双方应承担的损失。二审判决仅酌定宏福环保公司承担10%的法律责任,责任分配错误。综上,人民保险广州分公司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宏福环保公司应对涉案事故的损失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经查,恩平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火灾原因为3#有机热载体锅炉炉膛内顶棚的辐射管穿管漏油,漏出的导热油在高温下遇火燃烧从而蔓延成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限公司锅炉火灾事故的分析报告》所依据的《事故技术分析》显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锅炉顶棚辐射管穿管漏油,漏出的导热油在高温下着火从而引起火灾。由于喷枪喷嘴与管子的距离较小,在高温受压环境下,锅炉顶棚辐射管是受脱硝喷枪高速喷出的尿素溶液长时间冲刷磨损导致穿管。事故间接原因是该锅炉在4月30日已出现漏油,未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最终酿成火灾。涉案设备系由宏福环保公司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锦兴公司使用。锦兴公司在使用设备的过程中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负有义务。涉案锅炉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出现了漏油,锦兴公司既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也未向宏福环保公司及时反映情况,予以处理,锦兴公司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根据上述证据,脱销设备中伸入锅炉的喷枪喷嘴安装距离不当与涉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宏福环保公司作为设备安装方,应对设备的合理距离具有更高的专业判断,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安装设备中已履行必要的合理谨慎义务和提示说明义务,宏福环保公司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二审法院综合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锦兴公司、宏福环保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宏福环保公司应当对涉案事故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人民保险广州分公司申请再审所提请求及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人民保险广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加武
审判员  麦晓婷
审判员  陈韶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