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2126号
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283号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F5038房A16号。
法定代表人:谭福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系公司员工),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系公司员工),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禹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晏梓桂,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莎,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柳(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52500元工程质保金的义务,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亚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培
书 记 员 谭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