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2866号 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公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