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7131号之一
原告:*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9650869U,住所地*苏省*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洪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11717R,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谭福兵,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宏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695元(*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