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7641号
起诉人: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海伦春天40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付红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旭龙,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公司)起诉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第四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一向起诉人支付劳务费用3,271,828.91元;2、判令被起诉人一根据欠款金额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起诉人支付自2021年5月14日(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3122.41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暂共计3,294,951.32元);3、判令被起诉人一承担起诉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用(保函费)等费用;4、判令被起诉人二对被起诉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起诉人一因承建“新疆区域工程建设项目301装饰装修工程”和“新疆区域工程建设项目101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将劳务(专业作业)分包给起诉人。双方先后签订《新疆区域工程建设301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新疆区域工程建设301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补充合同》和《新疆区域工程建设101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新疆区域工程建设101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补充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概况、分包工作期限、双方派驻工地代表、合同价款、计量、结算与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附则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起诉人按约定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并与被起诉人一及时办理了劳务费用结算手续,起诉人已将全部劳务费用发票开具给被起诉人一。截至目前,被起诉人一仅支付了1,753,000元,尚欠起诉人3,271,828.91元。被起诉人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人二中铁九局公司系被起诉人一公司唯一股东,占股100%。根据法律规定,被起诉人二应对被起诉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新疆区域工程建设301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及《新疆区域工程建设101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甲方(即起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因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为无效约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疆,故对起诉人广交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