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1890号之二
原告:李建强,男,生于1969年11月22日,住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生于1982年5月5日,住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李建强与被告陕西长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强与被告陕西长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就工程款给付纠纷经调解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现原告李建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2881.5元,第三人**自愿负担。案件保全费2020元,第三人**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 萌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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