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790号之二
原告:***,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婵。
第三人: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泽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账号1496××××1562中的银行存款在573153.5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投保人***,保险单号码:》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在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账号1496××××1562中的银行存款在573153.5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兴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