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3XEAX24,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象山西路**。
法定代理人:陈泽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泉,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0925L,住所地: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
法定代理人:梁瑞,公司总经理。
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仲裁委员会(2021)广仲调字第3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利于案件执行,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2021)广仲调字第31号调解书由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玛赫达尔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