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财保54号
申请人:湖南鹏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栩,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鹏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鹏升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公司)在资兴市人民法院(2022)湘1081执678号执行案件标的款105350.06元;2、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枫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永昌路支行(银行账号:××××********)内的存款434649.94元。上述两项保全金额合计不超过540000元。申请人湖南鹏升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鹏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枫科技有限公司在资兴市人民法院(2022)湘1081执678号执行案件标的款105350.06元;冻结被告申请人***枫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永昌路支行(银行账号:××××********)的存款434649.94元。上述两项保全金额合计不超过54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湖南鹏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