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81民初687号
原告:湖南鹏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49号百通电子商务产业园134C-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资兴八面山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建设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鹏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资兴八面山风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鹏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湖南鹏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