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1158号
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福北路5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百家星座小区3号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代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淑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32号铜川宾馆1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学,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2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按期足额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316元,减半收取计20158元,由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韩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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