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1158号 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福北路5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百家星座小区3号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代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淑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32号铜川宾馆1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学,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2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按期足额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316元,减半收取计20158元,由原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韩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