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864号
原告: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小区X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代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路XX园XX幢XX**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让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