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裕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黄星,陕西裕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4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梁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星,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理人:陈军,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黄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裕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卢蒙。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星、**、陕西裕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82元,减半收取为261.4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晓 路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