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434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刘曦然、饶贤武,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镇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简嘎乡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E3XM159。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镇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在查控范围内价值7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定采取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镇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网络查控中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柏兴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德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