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521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陕西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58号19幢1单元1101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