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521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陕西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58号19幢1单元1101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