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执281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祎,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苏祥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苏062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中电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百威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百威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百威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国彬
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
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