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潍坊海川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川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12533-3,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苏祥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川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海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案款559116.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报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