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负责人:***,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扬环罚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2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1409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
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