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顺贝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顺贝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方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顺贝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计20000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负责人均无果,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本院依法发布了悬赏公告。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