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2205号
申请人:内蒙古振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恒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洋,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振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恒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9)内0102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0年7月1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经实地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3.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4.经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于2020年7月1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9)内0102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高永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杜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