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民初295号
原告:**,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李福元,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王艳利,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清,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鹏,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福元、王艳利诉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2022年5月18日,四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福元、王艳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福元、王艳利负担。
审判员 邸 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