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403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纪红与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吉04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纪红履行了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2021)吉04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04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