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