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907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海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民主路南段批发城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常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楠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海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02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665.6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