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2594号之一
原告:蚌埠金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淮镇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45901F。
法定代表人:侯学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向阳南路力和裕景11幢115商铺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647667518。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金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蚌埠金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金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金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67元,减半收取23933.5元,由原告蚌埠金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万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胡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