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裴启顺、巢湖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一终字第00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启顺,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47667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项红
审判员***
审判员欧健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