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副**。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本院在执行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龙亭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4988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