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

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与原阳县原武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3122号
原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启,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阳县原武镇人民政府,住河南省原阳县原武镇。
法定代表人:崔亚,任镇长。
原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原武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166.37元,由原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季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