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启,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望嵩南路与霍阳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负责人:王胜伟,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家园公司)因与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汝南街道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丽家园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增加托管保洁服务费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中,美丽家园公司不但提交了汝南街道办按月规律性支付托管费的银行凭证,又提交了汝南街道办负责该项工作李钢钳的录音,足以证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汝南街道办不但存在严重拖欠托管保洁费的违约行为,而且存在两次增加托管保洁费的事实。原审未采纳美丽家园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属认定事实错误。美丽家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十三项之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丽家园公司与汝南街道办签订《河南省汝州市汝南街道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汝南办事处未按期支付环卫托管费,经美丽家园公司催要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解除,判令汝南街道办事处支付美丽家园公司托管费及违约金,并无不当。美丽家园公司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及录音证据,对增加托管保洁服务费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增加托管保洁服务费未签订书面合同,汝南街道办不予认可,虽在履行过程中汝南街道办有多支付款项的事实,但双方对款项性质争议较大,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美丽家园公司的主张,对美丽家园公司要求增加托管保洁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美丽家园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莹
审判员 赵艳斌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栗腾飞
书记员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