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社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在17×××8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573.6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86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2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审判员  牛振民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