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社会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86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