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

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310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44938051P。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启,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利,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上诉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家园)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丽家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启、张云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丽家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受伤时间错误,其损伤是如何造成、是否在提供劳务时造成也未查明。二、一审认定案涉《承诺书》对***无约束力错误。该承诺书是在当地镇政府领导办公室签订,应认定有效。三、一审对***缺岗、替岗问题未予以查明,造成误工费计算错误。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美丽家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一审认定***三次受伤的时间正确,且系在工作中受伤,这一事实在一审中美丽家园出示了事故提报记录,对***三次在工作中受伤的时间均有明确的记载,现美丽家园否认***三次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不能成立。2.承诺书中记载***的各项损失已经赔偿到位,但是经一审开庭查明,***仅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637.69元,***并没有得到美丽家园的其他赔偿,承诺书签订后,***对自身身体的伤残程度申请了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故美丽家园不能以内容不符合事实的承诺书限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3.***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期间,找人替岗并没有影响工作,美丽家园理应支付***没有影响工作期间的工资,***经司法鉴定,误工期限为60日,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判决美丽家园支付两个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4.本案系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丽家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9294.71元;2.本案诉讼费由美丽家园承担。后增加赔偿金额至81386.4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7日,美丽家园与汝州市陵头镇人民政府签订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书,陵头镇农村及镇区道路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委托美丽家园运营管理。美丽家园聘***为保洁员,***负责陵头镇陈爻村部分路段保洁工作。工作期间,2019年3月16日,***乘坐卢营举驾驶的车辆行驶时,与杨晓旭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等。2020年5月,***将卢营举、杨晓旭、承保杨晓旭车辆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32941.25元,该案经调解,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共赔偿***各项损失17678元,各方就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到底,不再有任何争执和纠纷。2019年12月16(17日),***在清河道垃圾时滑倒被树枝碰伤眼睛,后***到陵头镇卫生院治疗,于2020年1月2日到汝州向阳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眼角膜损伤,花费868.95元,后经美丽家园为***申请保险赔付,2020年6月15日***得到赔付款637.69元。2020年2月2日,***因在工作中受伤到汝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2月5日出院,花费699.11元。经一审法院委托,2020年9月1日,平顶山广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评定咨询意见书,***因右眼角膜斑翳、右眼角膜损伤,误工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同日出具***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右眼被荆刺伤后至右眼角膜中央斑翳,累及瞳孔区,可认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7月6日,***签署承诺书,向陵头镇政府和美丽家园公司承诺,主要内容为,其在村里当保洁员期间,2019年3月16日发生车祸受伤,2019年12月16日清河道垃圾滑倒眼睛受伤住院,2020年3月2日清理垃圾摔伤住院等事件,在陵头镇政府和保洁公司等单位的努力下,相关赔偿和报销费用已经全部到位,本人及家人表示满意,以后不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追究以上三件事情的有关事宜。今后遵守保洁公司的各项规定、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做好本职工作,不给政府和公司添麻烦。如做不到承诺,愿意接受处罚,直至自动辞职,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称承诺书是自己签的名,但是在哄骗的情况下所签,美丽家园承诺给***发工资,并且让***继续干活,如果***不签承诺书,美丽家园就不让***继续干活,工资也不给,无奈下***签了不合理的承诺书,项目部给了637元,美丽家园没有给过***任何赔偿。***工作期间每月工资500元。在***受伤期间,美丽家园公司一直照常给***发工资。***称发工资是因为在受伤期间,自己找人替自己干活,没有耽误工作才发工资,并申请证人证明曾替其工作5个月时间。美丽家园不认可证人所述,并称***三次意外事故期间,未正常上班时间为10-15天。
经一审法院释明,***明确按提供劳务者受害主张权利,不按工伤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到美丽家园工作及受伤时均已超过退休年龄,其按照提供劳务关系向美丽家园主张权利,未损害美丽家园的利益,为尽快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权利,本案参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在工作中三次受伤,虽然对于其中两次受伤具体时间陈述不太一致,但三次受伤是事实,具体受伤情况以相关证据为准,美丽家园自己的事故提报记录对三次事故均有记录。就2019年3月16日的交通事故双方没有争议;就2019年12月16(17日)事故而言,***一直陈述发生时间是2019年12月17日,美丽家园的承诺书及事故提报记录记载是2019年12月16日,双方对于受伤情况均明确受伤伤及眼睛,先在卫生院治疗后到市里治疗;就2020年2月1日事故而言,***住院票据记载住院时间为2020年2月2日,美丽家园事故提报记录记载***2020年1月30日受伤,***住院时间均晚于双方记载事故发生时间,实际上没有发生承诺书中所记载的2020年3月2日的受伤事故,应系承诺书记载错误,美丽家园公司抗辩***事故造假没有证据,理由不能成立,对***在工作中三次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所述,2019年3月16日其发生交通事故的两方责任人均非美丽家园人员,其损害系由第三人造成,发生事故后,***曾将两方责任人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意见,并明确就该起交通事故一次性到底,双方不再有任何争执和纠纷,现***无权再就该起交通事故向美丽家园主张权利。就2019年12月16(17日)及2020年2月2日两次事故,均系***在工作中受伤,未涉及第三人,对于***的相关损失需***与美丽家园按过错承担。***因工作伤及眼睛,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868.95元,依据“三期鉴定”及伤残鉴定意见书,其相应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9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天×50元/天),3、营养费600元(30天×20元/天),4、护理费3851.4元(30天×128.38元/天),5、误工费1000元(2个月×500元/月),***受伤前在美丽家园公司工资500元,计算误工费应按该标准计算,***虽然受伤但并未因此影响工作,其申请的证人可以证实代***打扫卫生,美丽家园陈述***三次事故未正常上班10-15天时间从侧面证明***未因受伤影响工作,故美丽家园正常支付***工资不能免除其赔偿***误工费的责任。6、交通费50元,7、鉴定费1366元,8、残疾赔偿金18196.5元(15163.75元/年×12年×10%),***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9、精神抚慰金需考虑双方过错再确定,10、2020年2月2日***因伤住院个人支付医疗费699.11元,以上损失共计26881.96元。***发生三次事故损失较大,美丽家园至今仅通过保险公司理赔支付给***637.69元,没有直接赔偿***款项,承诺书中记载的“相关赔偿和报销费用已经全部到位”没有证据证实,***的伤情在签署承诺书后经鉴定构成伤残,故不能以承诺书限制***向美丽家园主张权利。美丽家园作为专业环卫公司,接受***提供的劳务,应当考虑到***的年龄状况,给予更好的安全防护,在***因工作受伤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美丽家园对***的上述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18817.37元),结合该过错程度,确定美丽家园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扣除***得到的保险公司理赔款637.69元后,美丽家园应赔偿***20179.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美丽家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20179.68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负担765.5元,美丽家园负担152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查,2016年1月27日,美丽家园与汝州市陵头镇人民政府签订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美丽家园负责陵头镇农村及镇区道路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的运营管理。美丽家园聘***为保洁员,负责陵头镇陈爻村部分路段保洁工作。根据2020年7月6日***向陵头镇政府和美丽家园签署的承诺书记载内容,可以认定***在美丽家园聘任保洁员期间,于2019年3月16日发生车祸受伤、于2019年12月16日清河道垃圾滑倒眼睛受伤住院、于2020年3月2日清理垃圾摔伤住院等事实。虽然上述承诺书记载***的相关赔偿和报销费用已经全部到位,但除***收到保险公司理赔的637元款项外,美丽家园不能证明其已向***支付相关赔偿和报销费用,说明美丽家园并未按照该承诺书内容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故***仍有权依法主张相关权利。***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致残,美丽家园作为雇佣者,应该赔偿***合理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两个月误工期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当。美丽家园上诉称***受伤时间不能确定、案涉承诺书对***无约束力、***误工费不能支持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美丽家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由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窦士报
审判员  谢小丽
审判员  梁 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晓蕊
书记员杨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