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9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310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44938051P。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启,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相对于上诉人并非劳动者,而是临时为上诉人提供劳务,双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特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查明:2016年10月,原告***开始在被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担任环卫工。2019年12月28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在河南省××大学××路路段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后原告就劳动关系争议向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了新劳人仲案字(2020)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为此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原审认为:被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的用人单位,原告***作为劳动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受被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的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由被告支付工资报酬,故自被告用工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律法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称***已超过60周岁,原告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的用人单位,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受上诉人的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工作,由上诉人支付工资报酬,故自上诉人用工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公司工作时已经年满60周岁,但被上诉人并没有享有基本养老待遇,故被上诉人的年龄问题不影响其与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南美丽家园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安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