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644号
原告:江苏拓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79幢1层1-056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卿,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邦盛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47号。
法定代表人:盛安。
原告江苏拓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邦盛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拓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拓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拓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