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1民初5008号
原告:***,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邑中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1736564650E。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壹幢16层1618-16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692258140U。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人民政府、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