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4298号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九零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11号13幢2楼1号。
经营者:兰海燕,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四川全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四川全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壹幢16层1618-1619号。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原告乐山市市中区九零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裁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为乐山市市中区九零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和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应以***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本案合同相对方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即被告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即租赁物使用地)为乐山市犍为县卫生院亦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至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建川
书 记 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