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2846号

原告:陈雨,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王蓓,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熊圻,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系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系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滨全,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余玲,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前,系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二路98号光华中心C座1203-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8140U。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陈雨、王蓓、熊圻诉被告李滨全、余玲、第三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陈雨、王蓓、熊圻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雨、王蓓、熊圻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雨、王蓓、熊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6元减半收取8,223元由原告陈雨、王蓓、熊圻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  齐 丽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楚昊

书 记 员  宋新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