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1民初2846号
原告:陈雨,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王蓓,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熊圻,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系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系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滨全,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余玲,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前,系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二路98号光华中心C座1203-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8140U。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陈雨、王蓓、熊圻诉被告李滨全、余玲、第三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陈雨、王蓓、熊圻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雨、王蓓、熊圻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雨、王蓓、熊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6元减半收取8,223元由原告陈雨、王蓓、熊圻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 齐 丽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楚昊
书 记 员 宋新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