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77号
申请人: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城西工业园汉晨路标准厂房9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858128754。
负责人:华成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胜,系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壹幢16层1618-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8140U。
负责人:程黎明,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账号:510501488508********及其他银行帐户存款或到期债权或其他相应财产,共计500,000元。申请人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用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为其担保。申请人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账号:510501488508********及其他银行帐户存款或到期债权或其他相应财产,共计500,000元的查封、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