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811号
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和平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858128754。
法定代表人:华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胜,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壹幢16层1618-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8140U。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
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汇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庞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