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民终2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负责人:李连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彪,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负责人:李梅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华、吴杰(实习),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訾永涛,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之广,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刘安,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郸城县。
上诉人安徽省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以下简称:畅通科技太和分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民物业公司)、訾永涛、张之广、赵刘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畅通科技太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彪,上诉人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杰,被上诉人为民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华、吴杰,被上诉人赵刘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畅通科技太和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能从事营运活动,该车参与经营是非法的。涉案车辆没有营运证,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也不能将其经营活动认定为合法经营。人民法院也不应保护被上诉人的上述非法利益。2、涉案车辆已经报废,没有修理的必要,停运损失则是车辆修理期间才产生的,故本案不应计算停运损失。3、一审评估车辆损失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停运起止时间的计算更没有依据,一审评估停运损失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机动车驾驶人处于实习期,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免责。2、一审认定涉案车辆因报废没有修复价值缺乏相应的依据,且报废车辆的停运是永恒的,不应计算停运损失。
为民物业公司辩称,涉案受损车辆为特种车辆,为民物业公司购买该车辆是为道路清洁使用。为民物业公司具有营运资质,因涉案车辆受损致使为民物业公司无法经营,给为民物业公司造成的营运损失客观真实,一审判决有理有据。涉案车辆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应由专业鉴定机构通过鉴定予以判断。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赵刘安辩称,同意畅通科技太和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为民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刘安、畅通科技太和分公司承担为民物业公司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托运费、鉴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826483.94元。2、判令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各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赵刘安等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2日15时46分,赵刘安驾驶皖K×××××(皖K9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宁洛高速时,车辆尾随碰撞訾永涛驾驶豫P×××××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尾部。此次事故造成驾驶员訾永涛、乘车人张之广济驾驶员赵刘安三人受伤,皖K×××××(皖K9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周口市高速一大队事故中队作出第41169912018000002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刘安负事故全部责任,訾永涛、张之广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訾永涛入住周口协和骨科医院治疗4天,花费医药费2568.82元,门诊费101.08元,共计2669.9元;张之广2503.8元,门诊费101.08元,共计2604.88元。出院医嘱均记载有继续卧床休息2-3周。
经为民物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易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豫P×××××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损失价格及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分别为:车辆损失价格为490000元;营运总损失为292600元。为民物业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24000元。
豫P×××××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所有人为为民物业公司,该车行驶证载明性质为非营运。同时,其向一审法院提交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物业服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道路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垃圾清运;《日常道路管理外包业务合同协议书》一份,系为民物业公司与河南省洛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为民物业公司主要工作内容是洛周界高速公路主线范围内日常保洁、紫穗槐收割、刺丝及隔离栏管理、边沟及桥下杂物清运。事故发生时,豫P×××××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为为民物业公司使用进行作业履行合同,并办理有2018宁洛高速洛周界段路面养护专项工程车辆通行证。
訾永涛、张之广分别与为民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1年期限,张之广在绿化岗位工作,訾永涛在绿化、司机岗位工作。2018年8月31日,为民物业公司出具误工证明,訾永涛、张之广二人月平均工资均系4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共计误工均为41天,扣发工资均为5453元。
皖K×××××(皖K9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系安徽省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该车在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驾驶人赵刘安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10月15日,有效期限201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5日,事故发生时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周口市高速一大队事故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刘安负事故全部责任,訾永涛、张之广不负事故责任,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本案事故车辆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于为民物业公司、訾永涛、张之广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有不足部分由赵刘安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为民物业公司、訾永涛、张之广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訾永涛:医药费2669.9元,护理费433.12元(39522元/年÷365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0元×4天),营养费80元(20元×4天),误工费请求按41天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医嘱及伤情认定误工天数为20天,即误工费为2666.67元(4000元/月÷30天×20天)。2、张之广:医药费2604.88元,护理费433.12元(39522元/年÷365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0元×4天),营养费80元(20元×4天),误工费请求按41天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医嘱及伤情认定误工天数为20天,即误工费为2666.67元(4000元/月÷30天×20天)。3、为民物业公司:河南省易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豫P×××××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490000元,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豫P×××××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性质虽为非营运,但事故发生时该车原告用于经营活动,且提供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通行证及合同等证据充分证实该车是具有营运资质的营运车辆,应按营运车辆对待,该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有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易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结果为292600元,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评估费24000元有相应的发票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訾永涛、张之广请求的手机损失费共1796元,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待明确实际损失后,可另行主张。以上,为民物业公司、訾永涛、张之广损失数额共计818634.36元。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赵刘安驾驶资格在实习期内,故对其辩称赵刘安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商业险不负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为民物业公司的评估费系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的辩称不应由其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为民物业公司此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訾永涛、张之广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34.36元。为民物业公司车辆损失490000元及部分评估费12000元应由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及商业险范围内予以承担。为民物业公司下余评估费12000元及停运损失292600元已超出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范围应由侵权人承担,即由车辆所有人畅通科技太和分公司和驾驶人赵刘安共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訾永涛6049.69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之广5984.67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口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2000元。四、安徽省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赵刘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口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04600元。五、驳回訾永涛、张之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2元,由訾永涛、张之广承担46元,由安徽省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赵刘安承担458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赵刘安驾驶证的有效期显示为2011年至2021年,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并非上诉人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主张的处于实习期。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为民物业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应否支持;2、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免责。
第一,为民物业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或称经营损失),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一审依照鉴定结论认定其停运损失,依据不足。
为民物业公司豫P×××××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是为民物业公司专门为履行其与案外人(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而购买的车辆,按照一审查明的该车辆非营运性质,脱离了本案为民物业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上述车辆并不具备从事盈利活动的合法地位。故本案交通事故是否给为民物业公司造成了所谓“营运”损失,实际上是为民物业公司是否因本案交通事故在案外人处承受了合同违约后果。但对于该项损失的计算,取决于为民物业公司在事故之后的合同履行状况以及案外人的最终判断,中间涉及了大量对损失计算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包括:为民物业公司是否及时置换了新的车辆、为民物业公司是否以替代车辆保证了其与案外人合同的正常履行、案外人是否因本案交通事故扣减了为民物业公司相应的价款、以及为民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了合同违约金等等。即为民物业公司因交通事故究竟受到了案外人多大的经济制裁,其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供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为民物业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因该项问题涉及为民物业公司与案外人的最终结算,故为民物业公司可在其具体合同损失确定并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本案中本院不予确认。
第二、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能免责。人民财险太和支公司主张赵刘安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实习期,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与赵刘安驾驶证载明的内容不相符合,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承担8820元,由被上诉人周口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8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军
审 判 员 王久芳
审 判 员 张子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昊
书 记 员 陈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