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2015号
申请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7418387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南路。
被申请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13768853L,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1801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405万元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