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3832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建
书记员  朱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