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712号
申请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7418387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震,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国泰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M0000KWB98,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兰亭路**(城市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林林,福建国泰船务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国泰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国泰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国泰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