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2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馨妍,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41600元,双方一致同意按3839520元结算。付款期限:2020年8月30日给付1000000元、12月30日给付839520元;2021年3月至12月在每月30日各给付200000元。二、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需承担违约金250000元,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可自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违约之日起就3839520元的未履行部分加违约金250000元申请法院执行。三、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后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95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65元,由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预交,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给付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1408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自愿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执2861号案件的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予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交续行查封冻结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秀琴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