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638号
申请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7418387T,住所地无锡市阳山镇陆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汇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591428630D,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滨江大道五松镇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汇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汇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协兴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 健
书 记 员 ***